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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公告

  嘉兴市半小时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周威威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局提出其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补齐材料后本局于2018年3月12日受理。经调查、举证公告后,本局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盐人社工伤认定[2018]第116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周威威在2017年2月27日11时,在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为工伤。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盐人社工伤认定[2018]第116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认为周威威受伤一事不属于工伤,可依法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7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公告 2018-07-27 2 2018年07月2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