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883号
倪密珍、张顺风:本院受理原告金完成、黄丽艳诉被告倪密珍、张顺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杨珊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婉君、人民陪审员吴增富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1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649号
吴国友:本院受理原告浦江伴你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国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归还汽车租赁费37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9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894号
郑海滨:本院受理原告张巧安诉被告郑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12万元,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9日上午9:15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541号
叶必林、陈文娟:本院受理原告费茂水诉被告叶必林、陈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926号
晏飞:本院受理原告叶林锋诉被告晏飞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068号
于伏莲:本院受理原告张群慧诉被告于伏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