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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浙0726民初5267号

  郑子林、郑肖芳:本院受理原告张国英、张乃武与被告郑子林、郑肖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 浙0726民初5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郑子林支付原告张国英、张乃武租金2444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0. 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国英、张乃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9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郑子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964号

  郑红雨:本院受理原告黄春香诉被告郑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59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 浙1003民初5227号

  王国建:本院受理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国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浙1003民初5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王国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6788.89元及截至2019年4月30日的利息(含罚息)4512.14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4.93%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5500元;2、如被告王国建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国建所有的浙JL1C02号小型轿车经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436元,由被告王国建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825民初3259号

  浙江金来手套有限公司、方骁:本院受理原告周柏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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