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23民初412号
孙乾:本院受理原告朱若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1987.5元;2、支付该借款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底止拖欠的利息16031元,之后的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3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6月30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695号
高屹灵:本院受理原告张小青诉被告高屹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194000元并支付利息(2018年12月27日-2020年3月26日期间利息计58200元,此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为2020年7月20日下午3时00分(15: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七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613号
林国荣、浙江金华林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远想众福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国荣、浙江金华林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 1.由被告林国荣支付剩余购车款759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5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由被告浙江金华林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由两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 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全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受疫情的影响,导致当事人无法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2020)浙0784民初61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现疫情已经好转,故本案恢复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7月7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