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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浙0726民初4328号

  徐俊刚、潘琴:本院对原告陈新强诉被告徐俊刚、潘琴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一、限被告徐俊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新强借款本金10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新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徐俊刚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4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上海南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荣与被告上海南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上海市有奉贤区光钱路558号2幢106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和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诚信告知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质保金30000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6月22日10时45分在本院南城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21破6号

  玉环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张孝侬的申请,于2020年1月14日裁定受理玉环县神威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3月9日指定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担任玉环县神威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玉环县神威塑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5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长兴路191号: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邮编:317600:联系电话: 15088965665、15988902338; 联系人:张金谷、陈长辉)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系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5月29日上午9:30,在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第12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在债权人会议前提交身份证明书或特别授权委托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向管理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技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秘的委派函。

  玉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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