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782民初8830号

  周素翠:本院受理原告陈莉莉、陈宁余与被告周素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两原告货款93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0738号

  宋振国: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明与被告宋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被告宋振国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张家明诉请: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计人民币498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1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义乌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660号

  陈兆忠、许敏:本院受理原告周丁焕与被告陈兆忠、许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兆忠、许敏支付原告周丁焕货款人民币5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人民币700元,由被告陈兆忠、许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2867号

  陈怡琳:本院受理原告余小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8-18 2 2020年08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