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尹钦阳(330106******0820)、陈大岚(330106******0812):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5年之后在广福路23号2单元702室北侧平台搭建一建(构)筑物。该建(构)筑物为钢架结构,上铺钢化玻璃,东侧及南侧为原墙体,西北角由方形钢管支撑,该钢管下侧与护栏相连。建(构)筑物长1.5米,宽1.5米,面积为2.25平方米。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拟对你们做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十日内拆除位于广福路23号2单元702室北侧平台的违法建(构)筑物。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拱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3-0070号)。你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你们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本告知书公告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 系 人:王剑 联系电话:0571-81999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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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