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证照作废声明
2021年8月3日长兴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湖州鑫麦隆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麦隆公司”)破产清算案,案号(2021)浙0522破申21号,并于同日指定湖州天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管理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接管鑫麦隆公司的财产、印章、证照等。然管理人至今未能接管到鑫麦隆公司印章、账册、证照等。现管理人特登报,声明鑫麦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等所有印章同时作废,鑫麦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等证照作废,特此声明。
湖州鑫麦隆超市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