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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

  夏红(330105196010180027):

  你擅自饲养犬只的行为于2021年8月2日被本局立案查处,你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直接和邮寄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本告知书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徐新联系电话:0571-88064386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长乐北苑8幢

  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 2021-09-26 2 2021年09月26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