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公告

仲裁公告

  杭州纵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19)杭仲字第465号申请人金莺与你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0年9月3日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杭仲裁字第46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纵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金莺82,000.00元;二、本案仲裁费5,310.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杭州纵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金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杭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12月2日

  杭州纵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19)杭仲字第467号申请人金莺与你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0年9月3日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杭仲裁字第46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纵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金莺123,000.00元;二、本案仲裁费7,335.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杭州纵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金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杭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12月2日

  杭州纵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19)杭仲字第466号申请人金莺与你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0年9月3日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杭仲裁字第46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纵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金莺152,000.00元;二、本案仲裁费9,720.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承担1,325.4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8,394.55元。被申请人杭州纵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部分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金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杭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12月2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仲裁公告 2021-12-02 2 2021年12月0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