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向非机动车方追索机动车辆损失,法院驳回
通讯员 蒋德忠 陈泳滨
本报讯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机动车车损,保险公司按照车损险合同理赔车辆损失后,能否向作为实际侵权人的非机动车方进行追偿?近日,温岭市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案,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要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其已经理赔的车辆维修费的诉讼请求。
2020年9月,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禁令标志驶入一级公路由东向西直行,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过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张某和李某负有同等责任。
事后,李某为维修车辆花费69800元,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给保险公司,授权保险公司就其未得到责任对方赔偿的34900元向张某追偿。后保险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具有法定的赔偿义务,并未规定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应当赔偿机动车一方的经济损失,法律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并不能因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就可要求其对机动车一方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简而言之,在交通事故中,不管行人、非机动车方是否有责任,机动车一方均无权要求赔偿车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