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拍前一日,房产法拍为何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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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俞晓勤
本报讯 法院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处房产,可就在开拍前一日,拍卖被紧急撤回。这是咋回事?
安吉人余某欠了德清某典当公司400万元借款和利息。2021年8月,典当公司起诉后,经法官调解,当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调解协议签订后,余某又迟迟未履行约定。于是,典当公司向德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之后,德清法院对余某名下位于安吉的一处评估价为492万元的房产启动司法拍卖程序。但是,余某拒不腾空房屋,并激烈阻碍拍卖。终于,今年5月,房屋被法院强制腾空,并上网拍卖,开拍的时间定在6月15日。同时,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余某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然而,就在房产开拍前两日,德清法院执行局接到安吉县一拆迁指挥部电话,告知余某名下的这处房产已签署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产货币征收补偿金额达707万余元。执行人员立即赶往安吉,核实确认。
截至6月,余某共欠款400万元,其房产评估价仅492万元,但货币征收补偿金额约为707万元,高出评估价200多万元。这房产还要不要继续拍卖?经审慎研究,就是开拍前一日,德清法院依法作出了撤回房产拍卖的决定,并通知了当事人。
执行干警一边与申请执行人积极沟通,释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相关法律规定;一边与拆迁指挥部沟通,落实拆迁补偿款项的执行扣划。7月15日,执行款顺利扣划到位。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法院在案件执行实施过程中,应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顾及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不能逾越实现执行目的的必要限度。在确保执行效率和总体效果的前提下,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执行方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