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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案卷

    根据高立峰与张茶云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高立峰已将(2013)绍越商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项下对浙江华宇电气有限公司、绍兴市康云来羽绒服装有限公司、金群力、沈美娟享有的债权(包括主债权、担保债权以及相关权利权益)转让给了张茶云。

  具体详见以下所列细表   基准日: 2024年2月20日

  高立峰与张茶云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张茶云,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你们向张茶云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其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具体担保金额以签订的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为准。如公告中主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特此公告!

  转让人:高立峰  受让人:张茶云  2026年4月22日


浙江法治报 案卷 00007 2026-04-22 浙江法治报2026-04-2200028;浙江法治报2026-04-2200026;浙江法治报2026-04-2200024;浙江法治报2026-04-2200031 2 2026年04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