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才发现伤残怎么办?
孙女士问:
2009年11月,我遭遇车祸。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就赔偿问题我和肇事车主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但一个月后,我发现自己的手有些不适,就到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后认为,手伤是由那起车祸引起的,而且后来法医做了鉴定,结论为伤残。我就到交警部门要求再作处理,但交警部门认为已经处理过了,不予处理。那我手的伤残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本报作答: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支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属于人民调解的性质,也不是诉讼程序中的调解,因此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如果当事人反悔或已履行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般都会受理。不过,如果该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已经消灭,如无特殊理由,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至于你所述的情形,与前面的情况又有所不同。虽然你和肇事车主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但你后来又发现了新的伤残,所以还是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车主赔偿的,法院应予受理。类似的情况还包括伤残后续治疗费用等,待事项确定发生后也可以向法院再行起诉,因为这属于因新的事由而提起的一个新的诉讼。
■杨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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