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0年5月17日
杭州振邦绣品有限公司、冯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你们及浙江多丽斯数码纺织有限公司、姚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原告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字第796号
赵洁、陆宏伟、浙江新珠峰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洁、陆宏伟、浙江新珠峰实业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以本次公告为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施桂花:本院受理原告诸善桥诉你与孙业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号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字第644号
沈青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上商初字第64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下商初字第167号
何贤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30在本院的第9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下商初字第199号
任根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的第9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下商初字第492号
俞建康:本院受理原告韩忠诉你与钱解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第10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下商初字第509号
浙江汇天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华丰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下催字第55号
申请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DB/0104826581,出票日期2009年9月11日,出票金额人民币245000元,出票人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账号:800100022708091001,出票行:中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7001619042050005403,开户银行:建行济南泉城支行,持票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根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拱商初字第366号
杭州意翔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兰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0)杭拱商初字第431号
赵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0)杭拱商初字第439号
沈建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0)杭拱商初字第458号
叶孝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0)杭拱商初字第462号
王玉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0)杭拱商初字第464号
卢宏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0)杭拱商初字第465号
郑军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0)杭拱商初字第466号
黄柏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0)杭拱商初字第433号
傅玲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初字第280号
虞岳祥、赵娟:本院受理原告傅立华诉被告虞岳祥、赵娟、沈柏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之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0年8月2日下午2时开始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初字第259号
苏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施建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之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0年8月2日上午9时开始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初字第333号
诸宏:本院受理徐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2日8: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初字第337号
莫建良:本院受理马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2日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初字第348号
吴铁锋:本院受理沈建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2日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初字第341号
徐小芳:本院受理徐云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2日14: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1035号
周强军:本院受理原告周利民诉被告周强军民间借贷纠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将由陈健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蒋明、人民陪审员韩峰明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9日上午9:30在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第10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桐分商初字第154号
刘亚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刘亚芬、沈金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被告刘亚芬归还借款70000元、支付利息2297.96元(算至2010年4月13日止,2010年4月14日至本金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1.28375‰另行计算);二、被告沈金良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之日起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0年8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分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0)杭桐分商初字第158号
刘亚芬、徐洪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刘亚芬、徐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被告刘亚芬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支付利息3059.16元(利息算至2010年4月13日止,2010年4月14日至本金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1.28375‰另行计算);二、被告徐洪华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之日起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0年8月18日上午10时在本院分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