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0年8月5日
方会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1月16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0)甬海商初字第1630号
肖绍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1月16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0)甬海商初字第1638号
袁传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1月16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0)甬海商初字第1644号
陈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1月16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0)甬海商初字第1648号
王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1月16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206号
宁波森柏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嘉乐染整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已停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款50498.46元以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和证据保全的,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申请鉴定、提起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审判员陈增宏、人民陪审员竺旻、王鹤耀组成合议庭,由陈增宏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77号
张后雨:本院受理原告苗振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被告张后雨归还原告苗振发借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825元,由被告张后雨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92号
严建平、任鲁:本院受理原告李凌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1、被告严建平归还原告李凌辉借款15万元,该款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2、驳回原告李凌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3950元,由被告严建平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95号
严建平、任鲁:本院受理原告黄一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1、被告严建平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利息10051元,合计110051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3151元,由被告严建平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林咸根、励青法:本院受理原告屈加艳诉你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0年11月10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罗雄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甬燃天一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鄱阳县宏达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罗雄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元忠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谢朝宏、人民陪审员许建永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定于2010年10月26日上午10点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罗雄飞:本院受理原告罗爱蓉诉被告江西鄱阳县宏达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罗雄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元忠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谢朝宏、人民陪审员许建永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定于2010年10月26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86号
王福渭:本院受理原告徐宝卫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徐宝卫和你离婚,婚生小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愿负担,诉讼费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86号
张平武:本院受理原告陈迪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203号
唐迪波:本院受理原告方亚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方亚珍在起诉状中要求你即时归还借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逍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0)甬余商初字第244号
朱朝军、李小芳:本院受理原告俞话媛为与被告朱朝军、李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甬余商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165号
张玉根、刘有芳:本院受理原告金旭寅诉张玉根、刘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二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