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14版:周记

遗失物



  张某曾捡拾一枚钻戒,当时认为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丢失者王女士在警方协助下找到张某,后将张某告上法庭。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

  点评:《物权法》出台后的典型判例。这可是在告诫我们,“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不但是一种美德,也是一项法定义务。


浙江法制报周记14遗失物 2010-08-05 2 2010年08月0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