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0年8月12日
沈志帆:本院受理原告葛止诉被告沈志帆、胡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字第1153号
黄海波、朱卫珍、黄国祥、何伟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0)杭上商初字第115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1137号
陈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号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民初字第606号
孙晓龙、徐家爱:庞剑诉孙晓龙、徐家爱返还定金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09)杭下民初字第1543号
潘国良:本院在受理原告任群力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的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的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09)杭下商初字第1877号
杭州双盛金属物资回收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杭州佳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杭州皋亭坝果品有限公司、张桂森、高云楠:本院受理蒋荣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9)杭下商初字第187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萧商初字第2194号
史荣良、汤海连:本院受理原告王国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1月18日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0)杭萧商初字第2058号
杭州富春江医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春江医院、何丹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50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0)杭富民初字第1146号
桐乡市安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将由姜文宪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吴贤祥、人民陪审员韩峰明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0年11月12日8:3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桐商初字第144号
杨中会、王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支行诉被告杨中会、张鑫梅、王波、叶永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桐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0)杭桐民初字第529号
黄良仁:本院受理原告包樟清诉被告黄良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0)杭桐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欠原告包樟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2570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0)杭建民催字第9号
申请人建德红狮安仁建材有限公司失窃所持有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号码为GA/0105600398;出票行为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出票人为建德市宏华工艺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建德红狮安仁建材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20000元整;出票日期为2010年7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月21日,申请人建德红狮安仁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10)甬东商初字第552号
陈旭、李亚飞:本院受理原告黄连明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0年10月21日14:00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0)甬东商初字第433号
宁波江东东派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阿耳法针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0)甬东商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0)甬东商初字第389号
许斌:本院受理原告詹勇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甬东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