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前转走注册资本就是虚报
■通讯员秀舟
4月20日,嘉兴秀洲区法院对原告嘉兴某金属制品公司不服被告嘉兴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维持嘉兴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案情回放:
原告的股东平湖市某标准件公司向平湖
市某金属公司借款1300万元,并以投资款名义汇至原告账上。2008年2月18日通过验资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公司变更申请。次日,原告以转账方式将1300万元划给平湖市某金属公司。同月21日,原告从被告处取得公司变更核准登记。
被告认为,原告在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之前动用用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资金,系虚报注册资本,对原告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
原告则认为,增资1540万元注册资本已
分别由各股东按比例足额缴纳,并经过验资,股东出资真实。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公司后,该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资产。虽然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但不能否定公司股东的出资,而且公司的资产并未实际减少,原告没有虚报注册资本。
2011年1月24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行政处罚决定系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原告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
公司登记机关即嘉兴市工商局提出,从提交变更申请后到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时,原告经验资的货币资金与申请增加的注册资本必须一致,原告不得擅自动用和改变用途。
但是,在工商局核准变更登记前两天,原告以借款为由通过转账方式将1300万元转走,致使核准变更登记时,原告用于增加注册资本的1540万元已数额不足。因此,被告认定原告的行为为虚报注册资本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