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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热点解答



  分支机构能否成为用工主体?

  施女士问: 

  去年,我被某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招录为保险推销员,计酬办法是底薪加业绩,底薪大大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现在保险推销工作不好做,我常常因为业绩不佳,只挣底薪。现在我准备辞职,因为公司一直没给我上养老保险,我想让公司补缴,可公司不同意。于是,我想申请劳动仲裁。请问,我可否以分公司为用工主体提出仲裁申请? 

  本报作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据此,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是可以作为适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 

  这类分支机构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中,可以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在责任承担上,如果分支机构因财力有限,无法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由设立它的法人单位承担。 

  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则不能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这类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中,应以委托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承担。 

   


浙江法制报说法06热点解答 2011-04-22 2 2011年04月2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