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申请人沐阳五洲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1020005220405524号,出票日期2011年6月23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浙江中大新佳贸易有限公司,账号:1202021119900175925,付款行:工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平湖华比欧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账号:7333310182400002449,开户银行:平湖中信。持票人:沐阳五洲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催字第52号
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受理了宁波欧珀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1030005100325008号,出票日期2011年3月4日,出票金额1000000元。出票人话机世界数码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36101040014130,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收款人:宁波佳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账号:94070154700002537,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北仑支行。持票人:宁波欧珀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杭下催字第5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商初字第1039号
何骏:本院受理原告姚启新诉你及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民初字第224号
邹云红、王中友:本院受理原告张晓阳诉你们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杭下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74号
章安银、杭州珠圆玉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邹连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西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488号
喻杭福:本院受理原告陈樟国诉你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西商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西执异初字第2号
虞琳狄、沈小芬、杭州凯升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淑英、虞琳杰诉被告郑维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159号
金志兴:本院对原告黄乃伟诉金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滨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212号
汤金平:本院对原告来连春诉汤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滨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213号
汤金平:本院对原告姚伟伟诉汤金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滨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502号
程汉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之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1年11月30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324号
虞位东:本院对原告来志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本院已经裁定准许原告来志明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1)杭滨催字第11号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东华纤维制造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杭州联合银行浦沿支行营业部号码为GA-0106385430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1年2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8月14日,出票人为杭州联创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美尔佳塑胶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杭州萧山全荣纺织品经营部、绍兴县怡寒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兴潮纺织有限公司、浙江东华纤维制造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杭滨催字第1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东华纤维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催字第10号
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号码为CA-0101001610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0年11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2月1日,出票人为杭州耀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兰溪市金松五金厂,被背书人为杭州凯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八达物流有限公司、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杭滨催字第1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