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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案卷

提存通知书



  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债务人陈海夫已于2011年8月2日将与贵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中约定的应支付给你公司的剩余购房款人民币8万元整提存于我处。请你公司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来我处领取提存标的物。 

               浙江省绍兴县公证处

                  2011年9月15日


浙江法制报案卷07提存通知书 2011-09-15 2 2011年09月1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