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1年10月27日
杭州商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沈勇诉你方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6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937号
陈建英:本院受理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西商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1609、1610、1614、1615、1734号
徐海燕、石成斌、徐小民、杨炯、余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六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执民字第368号
傅碧芬:申请执行人郑佩东诉傅碧芬、樊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拍卖被执行人傅碧芬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城西路东侧通济公寓299幢2单元102室房屋一套的执行裁定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浙直评(2011)字第55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1)杭西执民字第368-1号执行裁定书。浙直评(2011)字第55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傅碧芬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城西路东侧通济公寓299幢2单元102室房屋价值为人民币1108200元。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1)杭西执民字第368-1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傅碧芬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城西路东侧通济公寓299幢2单元102室房屋一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江催字第30号
申请人杭州新创广告有限公司因银行转账支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3080333090070594,金额34454.5元整,出票日期空白,出票人杭州新创广告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经济广播电台,付款行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城东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1)杭江九商初字第264号
杭州赛那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新丰镇喷胶棉厂诉被告杭州赛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九堡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1)杭江商初字第291号
徐斌:本院受理原告王均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江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463号
杨国平:本院对原告李海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滨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7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催字第16号
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惠多利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号码为CA/0101001723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1年1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7月24日,出票人为浙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萧山隆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杭州雀康塑胶制品厂、浙江华澳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惠多利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杭滨催字第1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惠多利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602号
王海军:本院受理原告周月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2年1月12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596号
占伟东、虞乐平、占海根:本院受理原告高美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2年1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4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民初字第752号
童院杰、方伟珍:本院受理杭州友谊汽车服务社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2年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6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617号
韩其昌、来永梅、王尖:本院已受理原告朱国良诉被告韩其昌、来永梅、王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2年1月12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618号
韩其昌、来永梅:本院已受理原告朱国良诉被告韩其昌、来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2年1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939号
赵如婷:本院受理原告汪小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陈健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鲁冰,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2年2月10日16时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940号
赵金潮:本院受理原告汪小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陈健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鲁冰,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2年2月10日15时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执字第1871号
金来荣: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俞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来荣一案中,依法对你所有的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外横山逸城华立永通·逸城绿荫阁2单元104室及地下室委托浙江中联耀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467555元,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浙耀估字(2011)第726号评估报告。如对该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又不自动履行付款义务的,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予以拍卖处置。 富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