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贺磊 李丹旦 林波
因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致人死亡,肇事者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并赔偿50余万元。但肇事者认为,自己并不知道电动车是超标的,赔偿责任应由厂家承担。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案件。
案情: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宁波北仑的卢某吃过晚饭便跨上他那辆没有牌证的电动自行车,赶往工厂上班。当晚有薄雾,路两旁没有路灯,电动车也因电量不足车灯黯淡,卢某在某小区附近将行人邹某撞倒。邹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卢某向警方投案,交警部门认定,卢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此案由检察机关起诉后,宁波北仑法院审理认为,卢某违反交通法规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逃跑,系交通肇事逃逸,但能主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卢某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款50余万元,酌情可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卢某有期徒刑3年。
在之前的事故车鉴定中,宁波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的检验结果显示,该车的最高车速和整车重量分别为35km/h和91kg,远远高于国家标准,系两轮轻便摩托车,而非产品说明书上所说的“非机动车”。
因此,卢某认为这起车祸与厂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不合格有直接关联,故起诉至北仑法院,请求判令生产厂家赔偿损失50余万元。厂家却辩称,自己生产的是豪华电动车,不受一般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约束,事故与电动车质量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北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产品说明书明示“电动车属非机动车”,表明其承认自己的产品属于电动自行车,而经检测,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和整车重量均远远高于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令被告赔偿卢某1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示“电动车属非机动车辆”,却未就产品“超速”、“超重”等问题进行必要的警示说明。这极有可能误导消费者,并加剧产品使用的危险性,因此警示说明的缺失已构成产品缺陷。据此,可以认定涉案电动车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而电动车质量缺陷显然增加了本案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认为产品缺陷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但是,卢某在事故发生前已使用涉案电动车较长时间,对其性能有一定了解,而其在行驶过程中对前方交通情况注意不足,且在造成事故后逃逸,卢某的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电动车的产品质量缺陷是次要原因。所以,法院据此确定了赔偿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