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有权解除合同霸王条款当属无效
以案说法
虽然手持判决书,但三金公司的黄经理仍一直不相信自己的眼睛:合同已明确规定自己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已由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怎么就输了官司?
案件回放:
三金公司主要经营海鲜产品,由于销量好产品往往供不应求。为防止产品断档出现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公司专门研定了一种购销合同,供需方使用。其中规定“销售方对约定的订货数量有权自由增减,销售方对订货的增减、拒绝,不构成违约。”“销售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单方决定解除合同,”
2008年7月19日,林虹向三金公司购物时,双方以上述版本订立了购销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8月19日,林虹按时前往提货时,三金公司因无法供货,遂根据约定单方提出解除合同。
林虹认为,如果提不到货,将遭受严重损失,便诉诸法院,请求责令三金公司履行合同。结果,法院支持了林虹的诉求。
法官说法:
三金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必须继续履行。理由是,单方解除合同权属“霸王条款”。《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当事人应处在平等的外部条件和法律地位,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销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单方决定解除合同”和“销方对约定的订货数量有权自由增减,销方对订货的增减、拒绝不构成违约”的约定,使三金公司可以无限的自由裁量,直接免除了其及时供货的责任与义务,排除了买方按时得到足额货物的权利,显然是不公平不对等的。
另外,单方解除合同权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的购销合同具备了该要件。《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但三金公司没这样做。
最后,单方解除合同权不具法律效力。尽管购销合同已经公证,但公证并非必然发生法律效力,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同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