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006版:服务

我必须带证人上法庭吗?




      昨问今答

      余先生问:

      张家楼上抛物,砸伤了我儿,我请求赔偿,张不认账。我找到了目击证人,向法院起诉时,提供了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法院在送达的出庭传票上注明,让我带证人出庭。请问,我必须带证人上法庭吗?

      

      本报作答:民诉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因此,你和法院都应当做证人的工作,说服其出庭作证。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要证人出庭,法院应当单独通知。最高法院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王景龙 春林 孙艳


浙江法制报服务0006我必须带证人上法庭吗? 2008-12-09 2 2008年12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