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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收款人如何履行债务?




      昨问今答

      

      张先生问:

      不久前,我与唐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在收到货后20日内付清货款,否则,我应付1万元违约金。我收货后立即按照合同地址汇款,不料地址有误被退回,我又电话联系唐某,可连续两天都联系不上。由于担心违约,我只好派出5个人到处寻找唐某,共花了10天时间才找到他。为此付出不少开支。请问,今后再遇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最好?

      

      本报作答:遇到这种情况,为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最好是到公证机关办理标的物提存公证。所谓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而使合同关系终止、履行义务即告解除的制度。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办理提存公证时,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债务依据(如合同)、难以履行债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办理提存公证后,所提存的财物即转归债权人,债务人对提存债务的履行义务即告解除。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所需支付的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领取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潘家永


浙江法制报服务0006找不到收款人如何履行债务? 2008-12-16 2 2008年12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