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字撞人怎么办?
交通事故责任≠民事过错责任
以案说法
案件回放:
去年5月底,磐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双溪口40省道附属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在施工中,施工方在道路边堆放了沙石。为了提醒路人,施工方还在沙石靠路中间的一侧,横放了标有“让”字的警告标志杆。
6月27日晚7时许,郑某驾驶摩托车途经该地段时,因躲避不及,与“让”字警告标志杆发生碰撞。郑某受伤后被送往磐安县骨伤医院治疗11天,经鉴定为X级伤残。磐安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道路路面状况,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施工方不愿支付医药费,郑某无钱治疗只好提早出院,但至今不能劳动。为此,郑某将施工方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共计三万余元的医疗费用。郑某认为,施工方在施工中对施工场所没有采取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造成他受伤及摩托车、手机损坏的后果发生。
磐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赔偿原告郑某因交通事故所遭受损失的70%。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何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由郑某负全责,法院却判施工方承担主要责任呢?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民事责任的划分是不同性质的责任认定,交警对事故的认定是事实认定,而非责任认定,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事故负全责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可以因此而免除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而其设置的“让”字警告标志杆对原告造成了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李道演 通讯员 周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