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接受郭大春的委托授权严正申明:
王小福(身份证号为:330106196308162012)与郭大春于2008年1月2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一份,依据该协议的约定王小福有义务在此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的三个月后的十日内与郭大春就相关应收款事宜进行结算,但王小福至今未能主动履行该合同约定的结算及协助催款义务,导致郭大春不能向债务人催收欠款,尚有人民币陆拾玖万叁仟贰佰柒拾伍元整(¥693275.00元)的应收款未能收回,望王小福能于2009年1月1日前回到合同履行地衢州,协助郭大春实现债权。否则,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等不利后果均由王小福承担。
声明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
200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