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005版:维权

农民收回已售房补偿买方近百万




      【维权快讯】

      

      14年前,农民冯某将房屋卖给城里人李某。14年后,他起诉李某要求还房,获法院支持,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而李某以冯某“言而无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补偿。近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冯某补偿李某97.8万余元。

      

      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1995年,冯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自家房屋卖给教师李某。李家9口人在此生活了14年。

      2007年,冯先生要求收回房屋,理由是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允许买卖,要求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今年9月,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解除14年前的买卖合同,判决冯某补偿李某15万元。

      判决后,李某不服,要求获得150万元补偿金。李某表示,虽然当初买卖合同是不合法,但冯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应该通过判赔加以惩治。另外,李某一家如果搬离现住所,必须另购新房,14年的房屋价格差额是李家所难以承受的。事实上,冯某收回房屋,可获巨额拆迁补偿金,这笔钱应该给李某。

      

      农民收房可获巨额拆迁款

      冯某认为,李某应知道国家对宅基地的政策,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拆迁补偿款应该属于自己。

      此案在审理期间,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估确定,李某居住的房屋所占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值为139.75万元;而收回房屋后,冯某将可获巨额拆迁款。法院判决冯某补偿李某97.825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北京市高院已出台规定,类似案例原则上判合同无效。但多数买房人主观过错小;卖房农民,明知宅基地住房不许卖却仍卖给城市居民,有主要过错。此外,农民受拆迁或房屋升值驱动要收回住房,所以在判决双方合同无效的同时,法院原则上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按卖房人得三成,买房人得七成分配。实际上是对卖房人过错的惩罚。

      冯某对此不服,要求上诉。

      ■陈俊杰 据《新京报》


浙江法制报维权0005农民收回已售房补偿买方近百万 2008-12-24 2 2008年12月2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