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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版:平安浙江

这个车辆修理合同官司怎么断

杭州中院特地为它开了场意见征询会




      本报讯 昨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车辆修理合同纠纷案。有别于一般的案件,在庭审结束后,法院又立即组织了一个意见征询会,倾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对案件的看法。

      用被上诉人的话来说,这是个很普通的案子。上诉人是萧山的沈女士,她2005年贷款买了辆夏利车。2006年12月19日,沈女士开车外出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当月21日,沈女士就把夏利车开到浙江津通汽车有限公司去修理,所有项目的维修费用为9500元。“因为津通是4S店,所以才去修理的。”沈女士说。

      2007年1月18日,沈女士取回车辆后发现并没有修好。与修理店交涉并协商无果后,沈女士起诉到杭州拱墅区法院。在审理阶段,法院委托有关单位对车辆进行了质量鉴定,鉴定结果是车辆的确存在一些质量问题。

      而就在事故发生前,沈女士已经与他人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在修理纠纷发生后错过了转让时机。因此,沈女士支付了违约金1.3万元。

      于是沈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修理公司双倍返还修理费,并双倍赔偿车辆停用造成的损失每月2万元等。

      拱墅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津通公司没有按约定完成修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结合鉴定结论,法院一审判决津通公司返还沈女士修理费5361元,并按每月2290元的标准赔偿车辆停用的损失,鉴定费也由津通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后,沈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她坚持要求双倍赔偿修理费,并认为车辆停用损失每月2290元太少,而且车辆未能转让造成她承担违约责任的损失也应由修理方负担。另外,购车贷款利息、诉讼费贷款利息、儿子保险因无钱缴纳而导致的减额损失,沈女士也要求修理方一并赔偿。

      而津通的代理人认为,津通并不存在欺诈故意,车辆维修中使用的是保险公司指定的配件,车辆停用是鉴定造成的,双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至于沈女士转让车辆不成的违约后果与津通无关,不应由他们承担责任。该代理人还说,一审判决后,津通已经将赔偿款支付到法院。

      法学院副教授、律师以及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并在此后的意见征询会上一起剖析了案子。

      “如果按照合同之诉来审理,一审的判决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判决体现了公正性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位政协委员说。

      “鉴定的时间拖得太长,导致损失扩大,法院能否建议鉴定单位规范鉴定,提高效率。”有人看到了案子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

      意见征询会上,与会人员虽然分析的角度不一,但大家普遍认为,法院的判决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是一个好的判决。而为这样一个小案子开意见征询会,这本身就是一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过程。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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