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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版:法律门诊

虚报注册资本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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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6月变更为注册资本8亿元,股东为张某、李某,张某为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

      2003年2月15日,A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增加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由新股东王某认购。为取得验资证明并获得注册资金登记变更,在张某直接负责下,A公司以购原材料和投资款名义,向B公司和C公司汇款,再由B公司汇总将2.15亿元汇入王某的账户,王某以投资款名义汇入A公司的验资账户。

      2003年2月21日,某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确认A公司已收到王某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A公司以此获得了向工商部门注册资金登记变更。

      法院认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认缴的出资额,A公司在新增股东未缴纳资金的情况下,以贷款作为新增股东的出资,欺骗了公司登记机关,其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A公司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律师点评:对于企业设立中的出资或者经营中的增资,须有真实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性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本均由设立该公司的全体股东认缴,公司章程须对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出资时间作出规定,股东须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会引发相关刑事风险,如本案中所述。

      刑法条文: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周云


浙江法制报法律门诊0006虚报注册资本构成犯罪 2008-12-29 2 2008年12月2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