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推车架撞破二龄童头颅奶奶监护不力应承担主责
法官开方
案情介绍
二龄童周某的父母均在慈溪做工,周某随父母生活并由奶奶照料,租住在张某的私宅内。张某的私宅院内放着一辆铁架子手推车。
2008年4月1日上午,奶奶在院内的水井边洗衣服,周某则在边上玩耍。突然,放在树旁的手推车倒下,手推车的撑脚刺入了周某的脑袋,深达2厘米。经医院诊断,周某为颅脑外伤、右颞顶部凹陷性开放性粉碎骨折伴脑挫伤。经鉴定,周某构成十级伤残。为此,周某父母已花去医疗费22458.13元、交通费168元、鉴定费1200元。
于是,周某将张某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4972.81元,并赔偿原告成年后行颅骨修补术的费用。
法院诊断:
张某的手推车摆放在其家院内花坛边,周某的祖母带周某在院内水井边洗衣服,由于周某祖母顾自洗衣服任由周某在院内玩耍,致使周某头部不慎碰撞了铁制手推车架造成伤害。
可见周某祖母监护不力是周某致伤的主要原因,对此,周某祖母应负主要责任。张某作为手推车架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疏忽大意,将铁制手推车架随意摆放在院内,又没有采取其他的遮挡措施,对进入其家院内的人来讲,存在人身安全隐患,所以说原告遭受的人身伤害,被告张某亦有一定责任。
法官开方:
周某受伤之时年龄仅2岁,监护人对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必须细心照管。周某的祖母将周某带入张某家院内后,没有注意察看院内现状,没有预见到院内物品对周某造成人体伤害的可能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将铁制手推车架随意摆放在院内,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因此,法院判决,周某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51898.19元,由张某赔偿40%计20760元;周某成年后,若需做颅骨修补手术,所产生的费用可另行主张权利。■王蓓 陈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