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省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从2009年起有新的调整,大标的民商事案件将进一步下放到基层法院审理。争议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案件都将由基层法院管辖,具体调整对照如下:日期
单位 2008.2.1—2008.12.31 2009.1.1—
省高级法院 2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 3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
杭州中院 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 5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
宁波中院 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 5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
温州、嘉兴、
绍兴、金华、
台州中院 1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 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
湖州、衢州、
丽水、舟山中院 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 2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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