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透视
条件不行而未及时转诊违反首诊义务责任难逃
近年来,医患纠纷一直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鉴于患者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且在治疗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而医院又属公益事业单位,决定了对医患纠纷的处理有着特别的规定。
去年3月9日,邱某由于车祸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检查,确诊为脊椎原发性严重损伤。医院出于创收目的,在明知没有相应的骨伤治疗条件情况下,未将邱某转院治疗。
出院后,邱某脐平面以下深浅感觉消失,双下肢肌力为0一,构成二级伤残。
不久,得知实情的邱某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邱某的截瘫主要是由于原发性损伤所致。医院将邱某收治后,虽已择期手术且手术方案恰当,也未违反医疗常规,但医院未将邱某转院治疗,违反了首诊医师负责制,也不利于邱某的治疗,邱某的损害与之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医疗过失。
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邱某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明知风险而未告知并预见危害,违反职业道德,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医院赔偿邱某各项经济损失8.31万元。
点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即转诊义务是医疗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
本案中,医院明知邱某系脊椎原发性严重损伤,明知自己无治疗该伤的医疗技术和条件,也明知应当转至具备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院救治,却为一己之私,不告知邱健真实情况,不及时将邱某转至或者劝导其转到有治疗条件的医院,让邱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承担风险,从而使邱某实际丧失了及时治疗的条件和时机,明显违反了法定义务。
另一方面,对于邱某的损害后果,医院虽不希望发生,但其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医院自然不能免除责任。
通讯员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