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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以案说法

案例透视

这个小偷不识货信鸽当作肉鸽卖

法院:应当按信鸽原值定罪量刑



  价值将近千元1只信鸽被盗贼以每只15元的价格贱卖给菜场小贩。日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7月,余某伙同段某(另案处理)先后4次在凌晨时分到龙湾区永兴街道4名养鸽子的人家中,偷走信鸽139羽。两人将盗来的信鸽以普通肉鸽的价格卖给附近菜场的屠宰店。 

  经鉴定,其中60羽信鸽价值1.2万元,8羽信鸽的价值为9700元。4名被害人均系龙湾区信鸽协会的会员,而被盗鸽子大部分是高价拍卖得来的。此外,被告人余某还三次盗窃他人电脑、手机等财物,价值计465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虽然,余某不识货,把珍贵的信鸽当作肉鸽来卖。但是,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无论行为人将盗窃来的财物如何处分,都应按财物的原值计算数额来定罪量刑。 

  ■通讯员隆轩


浙江法制报以案说法06这个小偷不识货信鸽当作肉鸽卖 2010-01-06 2 2010年01月0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