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6版:以案说法

遗嘱见证人不是每人都能当

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不能当见证人否则遗嘱无效



  王先生问:

  我爷爷去世之后,我二叔、三叔拿着代书遗嘱来找我父亲,他们说我爷爷生前指定其名下房产由我二叔、三叔继承。我看了一下遗嘱,一个见证人是我二婶的妹夫,另外一个见证人是李某,我不认识。

  因遗嘱中的房产一直由我们使用,我爷爷生前也没有说过给二叔、三叔,所以我不大相信这份遗嘱。请问,这份遗嘱有效吗?

  本报作答:你二叔、三叔提供的遗嘱应当是无效的。

  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你二叔提供的代书遗嘱,见证人是其爱人的妹夫,应当认定与你二叔有利害关系,故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所以上述代书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


浙江法制报以案说法06遗嘱见证人不是每人都能当 2010-01-11 2 2010年01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