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上了“大字报”被称不诚信将怀疑对象告上法庭结果败诉
此案输在被告没有找准
基本案情
李先生是某建材城一商铺的个体业主,一直经营着建材生意。一天,他发现建材城附近张贴了数张打印的告知书,告知书上写着李先生的名字和商铺名称,并称李先生欠其货款一直不还,没有诚信,望大家见证,催促其及时还款,必有重谢。
李先生愤怒之余,想起了以前有过供货关系的陈某,两人确实有笔货款债务,但前几天李先生已将欠款还清,并将欠条收回。
于是,李先生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在建材城周围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当面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1万元。
法庭上,李先生出具了借条、收条、现场拍摄的告知书照片等证据材料,而被告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重要的人格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和法人信用,我国法律保护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禁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荣誉。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的确定,告知书上没有能确定行为人的线索,原告李先生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告知书系被告所贴,所以无法认定是陈某侵犯了李先生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