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浙江润爽日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兰芳、浙江润爽日化有限公司、金向阳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9)杭上商初字第1535号
朱毅、庄建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振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号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下催字第10号
申请人王宪平因银行本票(第DH0350027599号,出票日期2010年1月7日,出票金额人民币390000元,付款人:王宪平,付款行:中国银行杭州市开元支行,收款人:王宪平)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下催字第11号
申请人王宪平因银行本票(第DH0350027600号,出票日期2010年1月7日,出票金额人民币260000元,付款人:王宪平,付款行:中国银行杭州市开元支行,收款人:王宪平)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09)杭拱商初字第1150号
杭州一通航空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绍权诉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09)杭拱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09)杭拱商初字第1343号
杭州欣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丰钢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0)杭拱半商初字第10号
杭州周盛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山县永合化工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半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董昇、王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甬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9)甬慈商初字第2885号
沈志华、沈婉儿:本院受理原告罗夫根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09)甬慈商初字第28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观城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周燕萍、徐大元:本院受理原告李晓清诉你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俩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嘉兴市华鸿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大洋包装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浙江大洋包装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你立即偿付定作款86167.46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偿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地点在海宁市长安人民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沈甫源、人民陪审员沈健、审判员朱美娟。其中沈甫源为审判长。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海宁市博铭织布厂、曹伟强:本院受理原告徐英诉王福根、谈永根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徐英起诉要求王福根归还借款及利息61200元(暂计算至2009年8月28日、以后按月息二分计算至还清之日)、谈永根及你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地点在海宁市长安人民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沈甫源、人民陪审员沈健、审判员朱美娟。其中沈甫源为审判长。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海宁市春申金属制品厂:本院受理海宁市恒安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与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9)嘉海商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28725.4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和公告费。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57号
傅明祥:本院受理原告周永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4月16日上午8:30在本院杭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159号
何月仙、黄国清:本院受理原告董熙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4月16日上午10:00在本院杭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163号
王才大:本院受理原告许才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4月16日上午8:30在本院杭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165号
陈文卫:本院受理原告许才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4月16日上午9:00在本院杭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304号
陈虎喷:本院受理原告朱林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499号
黄旭光:本院对原告张志安诉被告黄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1月11日7版法院公告栏“(2010)金浦民商初字第75号”应为“(2010)金浦商初字第75号”,“(2010)金浦民商初字第140号”应为“(2010)金浦商初字第140号”,“(2010)金浦民商初字第109号”应为“(2010)金浦商初字第109号”,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