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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以案说法

法院公告



  2010年1月15日(2009)杭下民初字第2061号

  周春秋: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石桥装饰材料中心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09)杭江商初字第867号

  杭州开佳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商基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09)杭江商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09)杭江商初字第1159号

  叶小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科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杭江商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09)杭江商初字第811号

  杭州首信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晓霞诉被告傅巍军、杭州首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杭江商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傅巍军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09)杭江商初字第1021号

  俞伟平、李红梅:本院受理原告胡小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9)杭江商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09)杭江商初字第1020号

  俞伟平、李红梅、中山市中青盖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小芳诉被告俞伟平、李红梅、中山市中青盖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9)杭江商初字第102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09)杭江商初字第1267号

  吴学强、杭州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芦国良:本院受理原告范炳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9)杭江商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0)杭江商初字第1号

  金菊英:本院受理原告符雪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江商初字第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0)杭江商初字第2号

  金菊英:本院受理原告何杭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江商初字第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王加洪:本院受理原告孙健军与被告王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0年4月16日上午8:30在本院新登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徐浙明:本院受理原告李启祥与被告徐浙明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0年4月16日上午8:30在本院新登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2010)杭桐民初字第17号

  陈坤阳:本院受理原告谭俊艳诉被告陈坤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4月26日14:00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2010)杭桐横商初字第35号

  王炎昌:本院受理原告李飙诉你和黄云忠、叶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王炎昌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支付利息24300元,合计174300元,被告黄云忠、叶勤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4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横村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2009)甬鄞商初字第2576号

  吴岳义:本院受理原告董世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甬鄞商初字第2576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被告吴岳义归还原告董世良借款180000元,限在本院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50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9)甬鄞商初字第2577号

  吴岳义:本院受理原告华志波与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甬鄞商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被告吴岳义归还原告华志波借款20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张伟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浙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宁波浙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借款13750元并负担诉讼费79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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