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透视
未到台湾先摔成骨折
绍兴一老太诉旅游公司索赔30万
庭上,夏老太太的女儿夏女士一直沉着脸。据她和代理律师介绍,2009年10月13日,夏老太太和老伴报名参加了某公司推出的台湾金门火车系列团并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10月27日,两位老人兴高采烈地从绍兴出发,28日傍晚抵达厦门。就在他们坐上旅游大巴前往酒店用餐的途中,导游对旅客说:“饭店快到了,你们把贵重物品随身带走,一般的行李就放在车上。”车在途中停了一下,夏老太太就起身把膝上的行李放到旅游车的车架上。就在此时车突然起步,老太太一个踉跄跌倒在了过道上。
经医院诊断,老太太右股骨颈骨折,需进行右髋人工关节置换手术。之后,夏女士找了绍兴一家司法鉴定所为老太太做了司法鉴定,结果为伤残八级。“现在老人也只能够在家里借外物支撑走两步。”夏女士一说起妈妈满脸心疼。
夏老太太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公司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受伤,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旅游公司返还旅游费用4630元,赔偿306106.69元。
面对30多万元的索赔,旅游公司接受不了。旅游公司代理律师姚律师强调,这是个老年团,导游在旅游过程中一直告知旅客,在汽车行驶过程中要注意安全。旅游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姚律师还表示“对于夏女士提供的鉴定书也有异议,这是单方鉴定,我们要求重新鉴定”。
庭后,姚律师直言,夏老太太在旅游过程中摔倒,旅游公司是有一定责任,但不应该承担所有的责任。在庭前调解时,旅游公司也表示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作出补偿,但是原告提出要求赔偿30万元的数额接受不了。
经法院同意,夏老太太的伤残鉴定需重新鉴定,法院将择日开庭。■本报记者沈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