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6版:以案说法

法官说法

看房后签字确认自己得留备份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某中介公司带王女士看房,看房后双方共同签署了《看房确认书》。《看房确认书》中约定:若买卖成交,王女士需承担居间服务费,为房产成交价的2.5%。 

  王女士在《看房确认书》上签字,该确认书只有一份,存于中介公司。 

  王女士之后购买了一套房屋,但未支付佣金,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女士表示,公司只带她看了《看房确认书》上的第一套房子,该确认书上所说的第二套房子,即王女士后来购买的房屋,公司当时并未带其去看。第二套房子是公司后来单方加上的。 

  该案最终和解,王女士支付中介服务费1万元,中介公司撤诉。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的争议点有两个:第一,《看房确认书》是否有效?尽管《看房确认书》只有一份留存于中介公司,不符合合同一式两份的形式要件,但在双方对此确认书都予以确认的情况下,应认定合同成立。 

  第二,当事人双方对《看房确认书》内容各执一词,如何认定居间服务是否成立?王女士主张其最终购买的房屋并非公司带她去看的,合同上出现该房是公司私自填上的,申请通过笔迹鉴定确定争议内容。 

  但经过咨询鉴定机关,目前的鉴定技术对碳素笔进行笔迹鉴定,无法鉴定笔迹的先后顺序,只能鉴定笔迹是否连贯,即笔迹是否通过同一支笔写出。 

  因此,王女士的主张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下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消费者,经过中介公司看房买房时,如果签订《看房确认书》或者其他合约,一定要留个备份。    ■法晚


浙江法制报以案说法06看房后签字确认自己得留备份 2010-01-19 2 2010年01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