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答:离婚后女方抚养孩子现在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孩子也同意
子女意见不能决定监护权归属
王先生问:
方刚与刘美离婚后,两人的儿子方强随刘美生活。现在方强15岁了,方刚与刘美都已再婚。
如今,刘美又生了个女儿,刘美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方刚坚决不同意,他说自己又重新组建了家庭,经济条件又不好,无力抚养。
方强表示,虽然父亲从来没来探望过他,也不主动给抚养费,但为了减轻妈妈的负担,他愿意跟父亲生活。
那么,是否要根据方强的意愿让他随父亲生活呢?
本报作答:
虽然法律规定变更抚养关系要征求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孩子的意见并不是判定孩子监护权归属的唯一依据。婚姻法规定,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要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决定。
方刚平时既不探望方强,也不主动给抚养费,对儿子的生活显然不够关心,现在又坚决不同意接纳儿子,方强跟随他生活会难以得到应有的爱和家庭温暖。
同时,方刚也已重新组建家庭,如果变更抚养关系,对方强的身心可能造成较大伤害。
另外,方强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并非出于感情上的因素,而仅仅是从经济上考虑———要减轻妈妈的负担。因此,不能仅仅根据他的意见决定监护权的归属。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为了方强的身心健康,方强由妈妈继续抚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