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涨了房东想毁约
女房东称卖房自己不知情将丈夫和买主一起告了
买家购入房产入住3年
2006年10月,宁波镇海区的童先生看中了市区庄市街道鑫隆花园的一套房子。当年10月10日,童先生与房东夫妇协商后,以40.8万余元的价格买下。签好协议后,童先生当即支付了房款33万元,房东则交出了房屋钥匙和拆迁房屋安置资金结算清单。
由于房产属于拆迁安置房,不能马上办理过户手续。房东盛先生承诺,一旦能办房产证,他会在第一时间协助童先生办理过户手续。购房余款7万余元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由童先生一次性支付。拿到房子后,童先生开始装修并入住至今。
房价上涨卖家要加价
2008年6月,盛先生办出了卖给童先生的房产的权属证,但迟迟没有通知童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到了2009年,宁波楼价飞涨,那套房子的价格也翻了近一番。此时,童先生开始催促房东办理过户手续,但房东提出房子每平方米加价1500元。童先生坚决不同意,因此过户手续一直拖着未办。
妻子告丈夫“擅自卖房”
童先生怎么也没想到,没等来房子过户,却等来了法院的传票。2009年8月,房东陈女士向镇海法院提起诉讼,将自己的丈夫和童先生一起告上法庭。
陈女士说,自己文化程度较低,家里事务都由丈夫料理,直到最近她才知道丈夫擅自把一套与她共有的房屋卖给了童先生,侵犯了她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陈女士要求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童先生立即返还并搬离房屋。
童先生出庭应诉,当庭指出陈女士“说谎”。他说,当时签订购房协议时,陈女士和他们的女儿均在场。当要求她在协议上签字时,陈女士称自己不会写字,所以由盛先生父女俩签了字。
法院判买卖协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院审理后查明,童先生购买房屋后与盛先生、陈女士夫妻共同居住在同一小区,至今有2年多时间。陈女士称近期才知道房屋被丈夫擅自处分,明显违背常理。由此可以推定陈女士对丈夫出卖房屋的行为是明知的。而且在这近3年的时间里,陈女士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也应视为她对卖房表示同意。
由此,法院认定童先生与盛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判决驳回原告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洪磊本报记者余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