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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以案说法

合同约定可以“单方毁约”也不得毁约



  一家公司所销售的货物非常紧俏,公司担心会因不能及时供货而违约,于是专门制定了一种针对购货方的格式合同文本,其中特别规定“销方有权根据情况变化,单方决定毁约”。2月9日江某与这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时,就用了这份格式合同。

  3月9日,江某按期去提货。该公司因生产无法跟进,货物供不应求,便根据合同提出单方毁约。江某遂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有约在先,但这家公司仍无权单方毁约,江某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

评析:

  法院之所以如此判决,是因为“单方有权毁约”的约定属于“霸王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到基本对等和合理。本案中,“销方有权根据情况变化,单方决定毁约”的规定,使销方享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随时可以免除自己及时按质按量供货的义务,而购方江某却只能被任意“宰割”,显然是不公平、不对等的。

  《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法同时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本案中虽然单方毁约的条款无效,但合同其他条款仍是有效的,因此该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江某因其未按期履约而受到的损失。


浙江法制报以案说法06合同约定可以“单方毁约”也不得毁约 2010-05-10 2 2010年05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