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主“躲猫猫”,保险理赔款可强制执行
■杨治
李先生问:
去年12月份,我骑电瓶车时与一辆逆向行驶的小货车相撞而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小货车车主应负全责。事后我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小货车车主赔偿我8万余元,但因该车主有意躲藏,赔偿款项一直无法落实。最近我听说这个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人责任险,车祸后可以得到一笔保险理赔款,我就向保险公司要这笔钱。但保险公司说投保人没去理赔,无法确定理赔数额,拒绝给我钱。请问,我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这笔保险理赔款吗?
本报作答: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依法律规定,你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执行这笔保险理赔款。
我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就你所述的案情,投保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躲藏,第三人(即受益人)可以请求法院执行,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向该第三人支付责任保险赔偿款。而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理赔为由拒绝协助的做法,实质上是变相限制第三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你作为受益人可以要求法院执行这笔保险理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