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0年5月10日
应淑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杭上商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09)杭上商初字第1460号
徐建恒、吕静: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站支行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杭上商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字476号
潘胜红、许杨、许昌英:本院受理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诉浙江永安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永安玻璃有限公司、上海永安拜恩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杭州中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汇嘉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王永锐、潘胜红、许杨、许昌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下商初字第553号
殷久尔: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阿思家居室用品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下商初字第235号
黄维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分行百井坊巷直属支行诉你及盛杰、张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拱商初字第380号
祝羽丰、严美霞:本院受理原告张明诉被告祝羽丰、严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0)杭拱半商初字第17号
沈连国: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鸿马物资有限公司诉你及刘祥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拱半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0)杭拱半商初字第19号
黄宏:本院受理原告徐小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拱半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968号
朱方:本院对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闻德泉、你、汪丽娜经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西民初字第267号
翁春影:本院受理毛方胜、毛剑鸣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8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西执民字第678号
郭雷需:本院执行的浙江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浙经纬(2010年)估字第B04-05号评估报告结论书和本院(2010)杭西执民字第678号民事裁定书。浙江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浙经纬(2010年)估字第B04-05号评估报告结论书载明:对浙ADF505别克君越轿车于2010年4月2日进行了评估,确定该车辆市场价值为131000元,司法处置参考价为105000元。本院(2010)杭西执民字第678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郭雷需所有的浙ADF505别克君越轿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江商初字第260号
王作明:本院受理原告余国庆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30日内。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30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0)杭江商初字第200号
杭州安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江再冬、王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广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安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江再冬、王勇、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0)杭江商初字第201号
杭州安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江再冬、王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广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安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江再冬、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0)杭江商初字第1号
金菊英:本院受理原告符雪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江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0)杭江商初字第2号
金菊英:本院受理原告何杭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江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外初字第2号
杭州中天皮业有限公司、杭州佳力车业有限公司、杨作根、徐丽萍:本院受理原告黄克勇诉你们、白水泉民间借贷纠纷,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将由陈健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蒋明、人民陪审员韩峰明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0年8月13日14:3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344号
周向前: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南河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光大纸业有限公司、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0年8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大源法庭二楼审判庭(富阳市春江街道建设村丁埠弄38号)开庭审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650号
盛新军:本院受理(2010)杭富商初字第650号原告孙银华诉盛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0年8月13日8:3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审判楼一楼民二庭简案组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民初字第750号
杭州大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杰瑞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诉杭州大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将由韩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吴贤祥、人民陪审员韩峰明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1日上午8:30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第7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桐商初字第455号
钟永芳:本院受理原告邹海强诉被告钟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钟永芳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3970元,支付利息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2010年7月27日8:30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0)杭桐商初字第488号
陈其青: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宇宝纺织有限公司、吴根荣、李昌荣、陈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2010年8月20日8: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0)甬海商初字第898号
蔡伏珠、陈国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住房城市建设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10年8月17日下午14: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58号
钱立群:原告陈亚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钱立群返还原告陈亚珍借款11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钱立群支付原告陈亚珍逾期利息1069.2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元,由被告钱立群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钱立群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