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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以案说法

关注立法

农村改厕须制定计划四害密度要及时公布

我省立法规范环境卫生治理重点



  饮用水卫生、农村改水改厕、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等方面,是城乡环境卫生治理的重点。昨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对这些方面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

  专门条款规范农村改厕工作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对农村改水改厕、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治理等项目予以资助和扶持。应当组织制定农村改厕工作计划,统筹安排项目和资金,并加强对计划实施工作的监督和协调。 

  农村改厕工作具体由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住房户厕和公厕要根据实际情况建造或者改造,达到粪便无害化处理等规定标准和要求;农村新建住房的卫生户厕应当和住房同时设计、施工。 

  四害密度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以及技术指导和防治效果评价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和评价情况。 

  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人员聚集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粮库、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这些地方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病媒生物防范、杀灭设施,并且要由专人负责防治工作。

  禁止涂鸦控制公共场所吸烟

  在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口香糖,随地吐痰、便溺……这些行为,都被条例(草案)所禁止。此外,在公共设施上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未按规定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也不允许。 

  条例(草案)还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全社会控制吸烟。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可以确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区域,采取措施,加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本报记者陈岚


浙江法制报以案说法06农村改厕须制定计划四害密度要及时公布 2010-05-26 2 2010年05月2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