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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版:综合新闻

未成年人轻微违法犯罪可销案底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日起实施



  本报讯违法、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销“案底”;从专门学校毕业的学生,与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5月28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奇在《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在会上表示,我省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有很多创新的亮点,其中关于工读学校的设置、司法保护和其他特殊保护等规定具有鲜明的浙江特色。

  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地市应当设立专门学校,对于一些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经尽力管教或矫正仍然无效的未成年人可送至这些专门学校进行托管教育。此外,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条例还要求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在司法工作中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办理、诉前社会调查、诉讼权利特别告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同时,条例还针对此前幼儿园、学校的一系列伤害案件的预防作出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并按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增强其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意识和能力。

  该条例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报记者陈岚


浙江法制报综合新闻02未成年人轻微违法犯罪可销案底 2010-05-31 2 2010年05月3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