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蒋丽华: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009)杭仲字第327号申请人杭州佳人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0年5月26日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09)杭仲裁字第32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你方向申请人支付装饰装修材料费、人工费198993元及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0年2月15日为5037元);二、你方向申请人支付装修押金20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11484元、财产保全费1649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14333元,申请人均已预交),由申请人承担1255元,你方承担13078元,你方承担部分径直支付给申请人。以上第一、二、四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仲裁委员会
杭州千夏服装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的楼伊丽诉你单位因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案(下劳仲案字[2010]笫124号);汪绿英诉你单位因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案(下劳仲案字[2010]第125号);白颖诉你单位因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案(下劳仲案字[2010]笫126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2010年7月8日14时30分在杭州市风起路247号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你应按时出庭,否则将作为缺席裁决。
杭州市下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0年5月31日